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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企联章程
发布日期:2022-10-16 23:42:07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简称福建省企联,英文名称Fujian Enterprises and Entrepreneurs Confederation,缩写为FEEC,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沿革:1983年,福建省企业管理协会成立;1984年,福建省厂长经理研究会成立,1999年与福建省企业管理协会合并后改为福建省企业家与企业管理协会;2003年,更名为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2015年,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合并,仍称为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家、涉企组织和全省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等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性、枢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为企业、企业家以及系统内社会组织服务,办成企业之家、企业家之家,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使命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桥梁、枢纽、助手、管理、服务”功能,坚持以“帮助企业家实现发展的梦想,帮助企业实现理想的业绩”作为本质追求和内在自觉,以企业的力量服务企业,以社会的力量服务企业,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积极组织企业、企业家、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诉求;引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大力弘扬“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褔建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法定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0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与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二)继续推进省高院与本会已经建立的多元化解、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做好省高院派出的巡回法庭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本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大力推动《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完善,充分发挥本会社团组织的维权功能,依法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
(三)代表企业和雇主参与本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及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参与全国雇主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活动。
(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考核评比表彰及认定类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委办发〔2014〕6号)精神,组织举办两年一届的福建省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
(五)对本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科技进步、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企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究发布本省百强企业、制造业百强企业、服务业百强企业等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六)促进企业品牌建设与保护,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建设,助力提升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组织会员培训,加强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指导工作,提高企业家和企业管理层素质,推进企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八)代表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会商、协调,反映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九)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十)组织总结推广、学习交流企业先进经验和科学管理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研究评价活动。
(十一)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举办福建省两化融合大会,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参与举办中国平潭·企业家科学家创新论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建立E30联盟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联盟,形成企业之间以及产学研用金合作平台,整合有效资源,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建设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企业和社会力量为企业和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融资、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办法规定,组织举办涉企讲坛、讲座、论坛、峰会等研学活动;出版有关刊物,举办本会网站、手机报、公共微信等全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与企业家先进事迹、成功经验,树立好形象,激发正能量。
(十四)组织企业、企业家和社会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特别是海峡两岸企业、企业家及有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服务。
(十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培育和发展相关经济社团。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换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和清算事宜的指导;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交流培训等活动,对系统内先进社会组织和优秀社团工作者予以表扬。
(十六)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章程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
(一)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较高声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热爱并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会员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企业家组织;
3.经济类方面的社会组织(其中本会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不需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4.本会各工作联盟作为本会的直属机构,各联盟的成员经申请成为盟员后,同时成为本会会员;
5.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三)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会员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会的自然个人会员;
2.企事业单位人士;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的有关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四)社团法人为本会单位会员的,经该社团和本会双方同意,该社团的全体会员可作为本会的自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会员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会长办会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履行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会长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执行会长、驻会执行副会长、兼任内设专委员主任、直属联盟总干事长的执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作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家、涉企组织和全省经济领域内社会团体的联合体,设立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本会设若干常务副会长单位。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或者中国500强企业,或者福建百强企业;
2.福建省行业龙头企业;
3.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单位;
4.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企联确定为本会常务副会长单位。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带头落实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责任与义务;
2.企业董事长或派企业高管代表参与本会有关常务副会长单位的工作和活动;
3.切实履行会费缴交管理办法所确定的缴纳会费义务。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成为本会会长有关会议成员单位;
2.优先成为本会各类联盟成员;
3.优先代表本会参加海内外企业与企业家重大交流活动。
本会设立工作咨询指导小组,建立总召集人机制,为本会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指导。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为企业和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工作咨询指导小组和各专业委员会所需的工作经费、场地及其他方面的保障,由秘书处统筹安排。本会建立省与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协调运作、一体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社会组织、企业担任主要领导人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本会任职期间调离原单位或离职,由该社会组织、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接任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并提出聘用名单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监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7日第八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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